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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論壇:國家監察法通過!反腐敗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會傳來重磅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獲表決通過。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國家監察法的通過,意味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進一步固化為法律制度,是反腐敗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國家監察法的通過,是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的鮮明體現。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就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通過法律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機制固定下來,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
國家監察法于憲有源,擁有明確憲法依據。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先通過憲法修正案,然后再審議監察法草案,及時將憲法修改所確立的監察制度進一步具體化,是我們黨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生動實踐和鮮明寫照。監察法根據憲法修正案將監察機關納入國家機構體系,明確監察委員會由同級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是對憲法確立的國家監察制度的具體落實,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深遠意義。
國家監察法的施行,必將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規范化和法治化。國家監察法是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基礎性作用的法律,是監察機關依法開展工作的基礎。比如,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特別是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保證監察機關有效履行監察職能;專設監察程序一章,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并在內部制約和監督方面規定了嚴格措施,確保監察機關正確行使權力;還從多個方面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紀檢監察機關要嚴格依法依規行使職權,強化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探索構建權威高效的體制機制,把制度優勢真正轉化成治理效能。(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