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工作
廉政案件警示:廣西龍州縣委原副書記劉加義受賄貪污逾600萬獲刑
6月4日下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龍州縣委原副書記(掛任)、副縣長劉加義受賄、貪污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劉加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劉加義利用擔任龍州縣副縣長、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崇左市支會會長、龍州水口口岸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主任、掛任龍州縣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彭某某等人以及廣西龍州某公司等公司在職務調整、征地、貨物通關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支持,后多次收受相關人員錢款共計594.7萬元。2010年至2014年期間,劉加義利用其分管龍州縣邊境貿易服務中心的職務便利,向龍州縣邊境貿易服務中心借支錢款歸個人使用,過后指使其司機使用購買的餐票、汽車維修票等發票沖銷其借款,侵吞公款共計46.5447萬元。劉加義侵吞該公款事實系其在接受原崇左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受賄問題調查期間主動供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加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594.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加義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共計46.544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鑒于劉加義到案后,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受賄部分具有坦白情節;還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貪污行為屬自首;案發后劉加義與家屬積極退出部分贓款;劉加義確有將部分受賄錢款用于家鄉的公益建設。其行為具有法定和酌定減輕、從輕處罰情節,綜合全案事實,決定對劉加義犯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犯貪污罪予以減輕處罰。
劉加義在宣判后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和服判。(韋連任 張燕燕 盧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