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工作
關于印發《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貫徹落實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有關黨內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圍繞協調推進 “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五條 問責對象是全區各級黨委 (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 (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問責。
第八條 黨的領導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的決策部署,不及時傳達學習、不認真研究部署、不積極推動落實、不嚴格監督檢查,在貫徹執行中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的;
(二)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領導不力,貫徹新發展理念不深入,實施創新驅動、開放帶動、雙核驅動、綠色發展等自治區重大發展戰略不堅決的,對基礎設施建設、產業轉型升級、農村全面脫貧 “三大攻堅戰”等重點工作推進不力,搞勞民傷財的 “形象工程”和 “政績工程”的;
(三)在民族工作中領導不力,不能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不到位,維護民族團結和睦不力,阻礙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的;
(四)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對群體性、突發性等事件處置不當,導致事態惡化的。
第九條 黨的建設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中,不嚴格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不堅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不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的;
(二)在加強黨的組織建設中,黨內組織生活不健全,“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談心談話等制度不落實,黨組織軟弱渙散,缺乏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的;
(三)在加強黨的思想建設中,不重視理論武裝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嚴重削弱,黨內重大思想理論問題引導不力,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黨員隊伍理想信念動搖,宗旨觀念淡薄,先鋒模范作用發揮不好的;
(四)在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自治區黨委關于作風建設相關規定不到位,查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不力, “四風”問題突出,作風建設流于形式的;
(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用人失察失誤,在干部日常選拔任用或者換屆工作中風氣不正、紀律松弛,“帶病提拔”、突擊提拔、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問題突出的。
第十條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不認真履行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嚴明黨的紀律、加強作風建設、選好用好干部、維護群眾利益、堅決懲治腐敗、規范權力運行等職責,對巡視巡察發現的問題整改落實不力的;
(二)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貫徹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要求不堅決,在監督執紀問責等方面失職失責的;
(三)領導責任落實不到位,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班子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不到位,沒有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班子其他成員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 “一崗雙責”的。
第十一條 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十二條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問責:
(一)懲治腐敗不力,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沒有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監督執紀 “四種形態”落實不到位的;
(三)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不力,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突出的。
第十三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有其他失職失責情形需要問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四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第十五條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七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有本實施辦法規定應當予以問責情形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委 (黨組)、紀委 (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啟動問責程序。
巡視巡察機構、司法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等在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 (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
第十八條 黨委 (黨組)可以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直接進行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紀委 (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或者下級黨組織進行調查。
紀委 (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可以根據職責權限進行問責調查。
第十九條 問責調查應當成立調查組,調查組成員不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應當嚴格按照有關黨內法規制度規定的程序、措施和要求進行。
問責調查應當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問責調查完畢后,調查組應當撰寫調查報告,并提出問責建議,一并報問責決定機關。
第二十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 (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問責決定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送達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收到問責決定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第二十二條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問責決定機關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問責情況。
第二十四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責任人已經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的,應當將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及有關材料及時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由其負責處理。
第五章 問責結果運用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黨的領導干部被問責,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依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確定影響期。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問責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各級黨委(黨組)、紀委 (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定期匯總統計本級問責情況并向上一級黨委、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報告。重大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各級黨委 (黨組)及其主要負責人、各級紀委 (紀檢組)應當將當年問責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實施問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失責不問、問責不當,或者對問責決定不落實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實施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黨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自治區紀委商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2月28日起施行。